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751地號土地為528建號建物及其增建(經測量後 暫編定為528-1建號)之基地。建物經地震受創,有多處裂痕,並嚴重漏水,油漆剝落嚴重。建 物一樓有神明廳。債權人則陳報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等語。本件 拍定後點交。
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7.
拍賣之528-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 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 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 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
8.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 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 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