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查封時出租第三人李O、租期自113年3月1日至114年2月28日止,租期屆滿後,債務人 不得再行出租或續租,否則有違查封效力;另依警局114年6月24日訪查紀錄,建物現出租第三
7.
拍賣建物據債權人查報該建物為新成屋,無海砂屋等影響交易之情事;另鑑定報告記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查無土地汙染情事、無明顯海砂屋情事、(輻射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 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內查無輻射屋、無明顯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查詢兇宅網站名單,建物內無 非自然死亡;再囑託分局派員查訪,依訪查所得資料,並未查得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且 查96年8月以後刑案現場勘察資料,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據陳報有一汽車位編號為
8.
機車位編號10號,本註記僅供參考,如有爭議, 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此部分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 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9.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1.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