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790─3地號土地現況為走道、排水溝,825─
3.
825─2地號土地現況為人行道,398地號土地現況為農田,393地號土地現況為雜草。本件拍賣標的上有作物,惟未經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係何人種植,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自行協議補償事宜,法院及本公司不代為處理,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4.
依雲林縣政府函,拍賣之790─3地號土地於93年有申請使用執照,拍定後就土地之利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六、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