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2.無三七五租約。 3.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4.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6.如有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3.
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