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為農舍,現為債務人母親無償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設有分管契約(共九人),債務人之建物坐落於與其他三人共同管理的土地 上,其他詳如分管契約書。
7.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 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 件。
8.
土地共有人且無農舍者有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購須土地與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如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賣之建物為農舍與其坐落之農地依農業發展條 例第十八條規定,應併同移轉對拍賣之農地有優先承買權者,主張優先承賣權時應連同農舍一 併承買,拍定人不得異議,但如無法提出「無自用農舍證明」者,即喪失對該農地之優先承買 權。) 六、本件建物為農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投標人應 無自用農舍,否則得標後無法辦理登記,投標人須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