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4月9日假扣押查封時,地政人員稱有先勘察路況,發現路況危 險,無法進入,另稱依空照圖66-11地號土地有道路經過,其餘無路可達, 其上皆雜樹林,無建物、作物,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
2.
114年6月18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66-11地號土地有部分山路, 其餘為雜樹林。
5.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六、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