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36地號現作為道路使用,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338地號其上有一無門牌號碼之鐵皮屋(位於武洛路4之1號及5之5號的中間)佔用,據在場人表示上開鐵皮屋係由其配偶蘇○涵向債務人承租使 用,拍定後不點交。
5.
337地號位於338地號旁,是否有遭338地號上之鐵皮屋佔用不明,需測量 始能知悉,如確有佔用,則佔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未佔用部分,則依 照現況點交。
6.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鐵皮屋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 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 買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 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2.
336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 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 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 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
13.
338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 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14.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