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部分為編號
3.
2建物坐落,部 分空地,部分道路。據債務人稱,前開建物部分有壁癌及漏水情形,現由債務人與家屬使用。 編號
4.
2建物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5.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 金額)。
9.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編號2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 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