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拍賣土地部分由第三人於其上種植檳榔、部分有門牌號碼民族路178號建 物坐落,地上作物及地上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2.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不點 交。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 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耕 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
7.
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土地登記謄本之土地標示簿之其他登記事項有 「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等語之記載。 六、本件拍賣土地係重劃區內之耕地,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有規定優先購買權之 次序,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本件拍賣,有優先承買權者,其優先 承買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 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4.共有土地非現耕之他共有人。若其中之優先承買權人 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 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 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 優先承買無效。
8.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房屋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該房屋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 第一次登記,又查該房屋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係第三人涂李○○即債務人母 親,第三人涂李○○已死亡,且其繼承人係債務人等多名子女。拍定後拍定人 與該房屋之所有人間就該房屋坐落基地範圍是否依民法第838條之1規定成立法 定地上權或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如有爭議,以民事實體確 定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