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本件拍賣之土地均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2.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 拍定後抵押權塗銷。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惟標別2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惟標別2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 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 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 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 放棄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