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4月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553地號上有數棟建 物、邊坡;548地號上有一棟建物(門牌:東河村東興新?30號),惟仍應以實 測為準。
3.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4.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5.
本件553地號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 定後不點交;548地號上有建物佔用,拍定後不點交。
11.
553地號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12.
548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13.
若優先承買人僅就其一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對其餘標的,仍應履行 繳款義務。 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 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
14.
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應 買人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並請於投標時提出證明文件(戶籍謄本),請應買 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