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拍賣之624地號、624-1地號土地均未臨路,現土地上有第三人所有門牌 號碼民權路金華巷10號建物坐落;643地號土地現係道路即金華巷,地上物非在 本件拍賣範圍內。2.本件均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均 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624地號土地係住宅區、624-1地號土地係商業區、643 地號土地係道路用地。
7.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惟本件拍賣之643地號土地現況係道路,且 使用分區係道路用地,因無簡化共有關係之必要,故643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對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應另循實體訴訟程序解決。 是本件拍賣,624地號及624-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者,須就本件拍賣標的 全部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 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 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