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trial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債務人母親、親屬使用居住,且另作為經營販賣檳榔、餐飲使用。
7.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 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 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 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本件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優先承買人主張優 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為農舍,土地及建物需移轉登記與同一人所有,且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 條件,於投標時檢具:
10.
稅捐稽徵機關開具應買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11.
應買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12.
應買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 件,附於投標書,如提出之資料有不實而致使嗣後未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則由應買人 自行負責,不得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3.
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 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4.
本件拍賣標的10建號建物,其中部分建物係增建,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於拍定後無法逕 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 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15.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 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