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時,標的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土地兩面 臨路。據債權人具狀稱鹿港鎮玉順段541地號有一棟門牌為鹿港鎮永豐路86 號之建物,無人居住,所有權屬不明;一棟「文文小吃」鐵皮屋,無門 牌;另有一棟臨永豐路82號旁磚造鐵皮屋,無門牌,由何人占有使用不 明。
6.
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及位置,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拍定人日後不得以拍定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位置不符等 情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7.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聲請人及相對人均得於拍賣程序中應買。依民法 第824條第7項規定,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願優先 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 承買權。六、拍賣標的上之建物、地上物、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 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