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土地上有多 間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另編號3土地現為L型道路,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 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 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9.
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全部土地一併承買及併 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