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為已收割 之稻田。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作物為共有人所有及種植。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 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 拍定人自理。
3.
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 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本院逕 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4.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 證明。
5.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6.
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之記載:「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內容詳共有物使 用管理專簿。」,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