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為已收割 之稻田。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作物為共有人所有及種植。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 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 拍定人自理。
5.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 證明。
6.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7.
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之記載:「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內容詳共有物使 用管理專簿。」,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