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550地號土地部分上有數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據債權人陳稱:土地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前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限租地建屋者)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執行法院主張優先承買。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共同投標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登記謄本一般註記事項記載:欠繳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