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498地號係屬里港都市計畫(62年3月15日)之住宅 區、另
10.
531地號係屬里港都市計畫(62年3月15日)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共 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
11.
531地號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內政部87年6 月30日台
12.
內營字第八七七二一七六號函規定,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計 畫取得方式為徵收。上開土地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 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 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以上資 訊僅供投標人參考,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最新狀況為何。
13.
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 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 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 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 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 人注意。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