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謄本記載地籍圖計算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 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之字樣,是實際面積應以地政事務所核定更正 之面積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本土地之面積拍定後有變動之可 能,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拍定後亦不得以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撤 銷拍賣。 六、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824條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
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