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查封時,具地政人員稱部分為空地,部分有樹木及一鐵皮工寮,前開樹木及工 寮並未一併查封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5.
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 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