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暫編47號建物係坐落於本件67地號土地上,查封時據債權人報稱係由債務人自用,無出租(借)情事,故就暫編4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惟若因債權人陳報與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本院 得撤銷拍定。
3.
暫編47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 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 拆 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
8.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 應買或承受。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土地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本件建物一併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