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9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659地號土地無路可達,以航照圖遙指, 位於山英25號房屋東北方約740米處,其上部分種植檳榔樹;1088地號土地上線為雜木 林,臨山英橋及山興圳四支線排水溝,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3.
上開不動產兩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 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5.
659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 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