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9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1000及1001地號土地上有6建號建物占 用,1001地號土地上有一門牌號碼為山英25-1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占用,門牌號碼 為山英25-1號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非債務人,其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 拍賣標的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經入內檢視6建 號建物2樓地板地磚剝落,有壁癌,有電但無水,6建號旁之鐵皮屋,內放有割草機等 雜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6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 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 行負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跨越同段997地號土地面積48.21平方公尺、998 地號土地2.47平方公尺及999地號土地1.96平方公尺,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 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4.
1001地號土地有設定不動產役權,設定目的為永久道路通行,謄本其他登記事項登記 「需役不動產及權利人使用需役不動產權利關係:同段1006地號;所有權 權利位置 詳位置圖」等語。
5.
上開不動產三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6.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 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1000地號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 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六、1001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 承受。
8.
抵押權設定登記拍定後塗銷,不動產役權拍定後不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