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建物查封時,據債權人報稱目前為第三人簡○呈租用為民宿用,租期自民國112年9月1 日起至118年9月1日 止,並有提出租賃契約公證書,故拍定後不點交。
3.
另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債權人報稱除有上建物外,尚有部分土地種植果樹及梅樹,未一併估 價拍賣,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 注意。
4.
查封16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 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 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
5.
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 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 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9.
本標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六、本標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11.
本標拍賣建物為農舍,投標人須檢附:?、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所載房屋之建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影本;?、投標人「本人」無自 用農舍之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3月14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173號函示參照)。如 未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