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8月21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842地號土地為墓園。 另據民國113年9月19日之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物現況為華川墓園區。惟實際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拍賣土地為墓園,墳墓占用土地權源不明,又土地上 之墳墓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 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 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 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