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建築物為220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注 意。
3.
債務人經通知未表意見,惟據債權人陳稱拍賣之不動產係由債務人自用,惟無從正確查究 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點交之。
7.
本件分4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 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 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