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兩筆土地相鄰,土地均坐落建物,部分為道路使用。土地係拍賣 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 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 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8.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優先承買權經 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 向本院請求撤銷拍定。 六、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9.
依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土地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
10.
如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 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