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7月8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714地號土地有建物坐落 (未見門牌),其餘為空地。714-1地號土地有建物坐落(未見門牌),其餘為 雜林。
2.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 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5.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6.
本件714-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 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7.
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714地號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登記費 20元,書狀費,繳清後發狀」,714-1地號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登記費 50元,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 問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