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 232-
3.
1232-5地號為雜樹林,1234-1地號上可能有鐵皮建物(門牌:羅浮95 號)占用(需鑑界始能確認)。另債權人陳報1232-5地號是唯一出入通道,請 應買人注意。本件建物佔用部分不點交,其餘依現況點交。
4.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 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9.
本件1234-1地號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 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地 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就123 4-1地號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若就是否有優先 承買權有所爭執時,應由拍定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並待訴訟終結後始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1232-
10.
1232-5地號使用分區為小烏來風景特定區計畫(民國70年3月 9日)之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其他,需地機關為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1234-1地號使用分區為小烏來風景特定區計畫(民國70年3 月9日)之遊樂區及保護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 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 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1.
依桃園市政府工務局114年5月19日桃工用字第1140019112號函所載,本件 標的尚無徵收、協議價購、發放補償費或核准私人及團體投資興辦紀錄,尚無 公告市地重劃紀錄。
12.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應於投標時提出戶 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確屬原住民無訛,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若未能證 明原住民身份,本院得撤銷拍定。
13.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4.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