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標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80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 物佔用,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現由共有人居住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六、本標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 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 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180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 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18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10.
180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 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 身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 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 行負責。
11.
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土地增值稅 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