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4.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410地號土地其上有44建號建物(有增建)及鐵皮棚架(連同4 4建號建物增建部分,經測量後暫編為135建號),其餘為空地。據第三人谷OO在場稱,建物現由 債務人與其(媳婦)、幸OO一起居住使用,未收取租金,鐵皮棚架係債務人出資興建。據債權人 代理人稱,鐵皮棚架為債務人所有,聲請一併查封執行。
5.
標的於查封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6.
拍賣之135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 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六、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 月內之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