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系爭土地未臨路、且不易抵達,多為斷崖,大部份為雜樹竹林,惟實 際現狀及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注意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5.
編號1至4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編號
6.
7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 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 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 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7.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