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21地號土地,現部分有磚造平房 建物坐落、部分空地。521之
3.
521之2地號土地,其上有三合院建物坐落,部 分果樹、雜樹、部分空地。依鑑價報告記載,上開三筆土地相毗鄰,上有未保 存登記建物、果樹 、雜木、雜草及空地等。本件僅拍賣土地,建物及地上物均 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建物及地上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9.
521之1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 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 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 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 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10.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 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 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11.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13.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 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 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14.
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 條之
16.
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 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17.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其他事項:
19.
521之1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 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20.
番社段521之2地號土地領有雲林縣二崙鄉公所核發
22.
二鄉建字第7060號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證明書,相關套繪管制請應 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拍賣之土地有使用上限制為由聲請撤 銷拍定。
23.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 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