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11-1地號土地為種竹木、雜木及 有水泥產業道路。債權人代理人則表示土地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等語。拍賣之土 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 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係非都市土地,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森林區林業用 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 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8.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