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三人李進意及其家屬居住使用,且為戶長,係為自己利益而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2.
土地使用分區係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私法人及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試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為農舍,土地及建物需移轉登記與同一人所有,且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 條件,於投標時檢具:
4.
稅捐稽徵機關開具應買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5.
應買 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7.
確無現有農舍證明,附於投標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365建號建物,其中部分建物係增建,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理第一次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 人注意。
8.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優先承買人主張 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 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 應買人注意。
9.
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號 碼:71年5月25日鹽鄉建使字第455號」「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號碼:74年7月16日鹽鄉建使字 第606號」,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請求分割時之上開限制。
10.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 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 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