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土地現況為菜園,種植人不明,部分為既成道路,僅拍賣土地應有部 分,故不點交。且650地號上有所有人不明之鐵皮建物占用其上,其權義由 買受人自理。
5.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 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 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6.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 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