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2.本件拍賣之土地均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3.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 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4.標別
3.
5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 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5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5.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 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 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標別
4.
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