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鑑價報告書所載拍賣土地未臨公有道路。另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 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2400地號土地部分為私人道路、其餘部 分則為雜林、空地、雜草地;2301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林、空地、部分則有一無門牌之鐵皮屋坐落;2
4.
2407地號土地則均為雜林、空地、雜草 地。另據債務人之父親在場稱通往拍賣土之道路入口有鐵門,因之前倒廢土被調查站查封目前已停 止使用。惟土地上之鐵皮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 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 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10.
2407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 地;
11.
2393地號土地則為山坡地保育區水利用地。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
13.
2407地號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 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 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 其差額責任。
14.
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 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15.
本件拍賣土地均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 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 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 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 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 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16.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 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 買人注意。
17.
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 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 之土地無優先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 應買人自行注意。
18.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 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上述優先承買權人僅對其擁有優先承買權之土地主張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