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現為農地,其上未有任何農作物,其後若有農作物, 亦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另依地籍圖及空照圖觀之,該地 並未直接面臨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2.
本標土地據花蓮縣政府115年4月7日來函稱:「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分署辦理花蓮溪 (斷面47至49右岸)河道治理土石暫置工程需要,經依法奉准徵用,業經本府公告30日(115 年4月8日至115年5月7日),徵用期限自115年4月8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是拍定後於上 開徵用期限內,拍定人無法使用該地,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3.
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 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5.
本標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