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暫編299建號現為空屋,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另492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除上開暫編299建號占用外,其餘部分現為魚塭、魚塭間供通行之小路,除上開暫編299建號占用部分外,均不點交。
4.
本件拍賣暫編299建號建物另有部分占用同段494地號,惟494地號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嗣後須由拍定人自行解決土地佔有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 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 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9.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 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本件拍賣標的其中492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 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本件係土地、建物合併拍賣,如土地共有人 聲明優先承買,則需就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 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 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本件拍賣標的暫編299建號另有部分占用同段494地號上,使用494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494地 號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494地號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494地號所有 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
12.
本件拍賣標的暫編299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13.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 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