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件土地查封時,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私法人 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本件拍賣土地為 原住民保留地,須具有原住民身份者始得應買,投標時應檢附原住民身份證明 文件。
7.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坐落二建物(地址為東關路71 -2號、東關路75號),其中門牌號碼東關路75號建物由第三人承租,土地其他部 分由共有人使用。建物所有權人、第三人與共有人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 就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之規 定,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權優於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