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7月11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326-
4.
1018地號土地上為雜木林 及水泥巷道;查封之1017-5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頂建物坐落(門牌:大河村錫 隘1號)及雜木林。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均非本件 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5.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6.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13.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 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 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
16.
如1017-5地號土地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 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7.
係拍 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
20.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 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21.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 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 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 買。
22.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 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六、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