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意,惟土地實際座 落、使用情形仍請自行至現場查明後,始斟酌應買:
4.
本件僅拍賣27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 交,而1058地號土地,則依現況點交。
6.
本件標的土地係屬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 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 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故投標人應檢具相關文件,於投標時一併提出,請應買 人注意。 六、本件僅拍賣27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地號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 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 買權,需就全部之標的一併承買。共有人投標時,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 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
7.
105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分別記載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民 國87年8月25日)、非都市計劃區之非都市用地,以上供應買人參考,如有變更 仍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8.
本件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 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 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0.
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1.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 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