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意,惟土地實 際座落、使用情形仍請自行至現場查明後,始斟酌應買:
4.
本件僅拍賣27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而1058地號土地,則依現況點交。
6.
應買價格合計新台幣:2,050,000元,如有多數人表示願意應買者,以應買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本院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出時間先後者,則以 抽籤決定其得買受之人。
8.
本件標的土地係屬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 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故投標人應檢具相關文件,於投 標時一併提出,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僅拍賣27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地號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如 欲行使優先承買權,需就全部之標的一併承買。共有人投標時,應提 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
9.
105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分別記載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 (民國87年8月25日)、非都市計劃區之非都市用地,以上供應買人參 考,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 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 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 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 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2.
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3.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 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 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 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