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拍賣土地現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門牌號碼:臺中市霧峰區峰谷路620 號),拍定後不點交,建物非本次拍賣範圍,佔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 由應買人自理。
6.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 法人、或合法 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 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7.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 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拍定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