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4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103建號建物一樓為加強磚造,二樓為鋼架 鐵皮,但一樓無樓梯可往上至二樓,在場人林○稱其係建物共有人之兒子,其與家人同住於此並 經營早餐店,債務人係其姑姑,103建號建物一樓前面之雨遮加蓋有萬寧文建站之廚房及辦公室 使用,在場人林○稱是其配偶借給文建站使用,房子會漏水等語,在場人林○○即文建站照服員 稱廚房及辦公室是文建站出資興建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103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 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本件 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3.
上開不動產兩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 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