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本件拍賣土地上。 2.本件均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現均由共有人居住使用,故拍定後均 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六、本件均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故本件拍賣,有優先承買權者,其優先承買之次序 如下:
9.
448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若其中之優先承買權 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須就全部標的 (土地與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 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 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