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筆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開土地有臨路,該筆土地現部分面積為雜草地,部分面積上有第三人之建物一棟坐落,
3.
上開第三人之建物一棟坐落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7.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8.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六、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