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建物皆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據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目前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占用他人土地之部分,亦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本院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土地、建物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惟若本件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不同,若均主張優先成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請應買人注意。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係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10.
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71年2月10日(使用執照號碼:71年園字第026號)」、「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70年8月25日(使用執照號碼:70年屏建外使字第760號)」,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請求分割時之上開限制。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