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土地現為雜樹林。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土地無人管理。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森林區林業用地,無道路可供通達,經套繪比對航照圖判斷,現況應為未經開墾之原始林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故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請投標人注意。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