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4月2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建 物,1樓後方、2樓陽台後方及3樓鐵皮有增建」,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 另經債務人之配偶在場稱:「建物無出租、出借,公公死亡後,系由其與債務人自住」,債權 人代理人稱:「不清楚建物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3.
本件經函詢轄區警局、消防局及債權人協助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 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除消防局函稱未曾受理該址火災通報紀錄外,其餘 事項均無法查得。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現況不符, 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4.
本件拍賣之土地及建物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9.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